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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日期:2015-04-0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专递送达民事诉讼文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鲁山县法院 赵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通过实行该项送达方式,降低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诉讼成本,节约了诉讼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但是,通过最近几年来的实践,笔者发现,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该项送达方式的顺利开展,影响其效力。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收件人用圆珠笔签收邮件。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中的第(1)联是“回执联”,要存放在案卷中,作为当事人收到诉讼文书的凭证。然而,在法院收回的“回执联”中,当事人签收邮件大多用圆珠笔签名。由于人民法院的案卷档案保存期限最短是30年,有的甚至是永久保存,用圆珠笔书写姓名显然是不符合案卷归档要求的。二是不能送达时或收件人拒收时处理不当。邮递人员在收件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时,一般都是按普通邮件退回,即在“回执联”上注明“查无此人”退回,或者在收件人拒绝签收时在“回执联”上注明“拒收”,即退回法院,从而造成邮寄送达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三是没有注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身份关系,导致无法确定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无法确定送达是否合法有效。 四是代收人签收不规范。明明是代收人签收,而邮递人员硬让代收人填写成“收件人”的姓名,导致法官收到“回执联”后误认为是收件人亲自签收。五是将诉讼文书交给一些不符合“代收人”条件的人代收。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代收人包括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或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而在实践中,有的邮递人员将邮件交给受送达人的保姆、邻居、同事或村委会干部代收,由此导致此次送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而无功。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解决。

一是建议邮政机构加强对邮政速递人员在投递“法院专递”邮件方面的业务培训,必要时当地法院可与邮政机构联手,举办邮政速递人员培训班,实行“面对面”的指导。二是建议邮政机构平时经常对邮政速递人员进行督查,将工作实绩与工资挂钩,对一些一贯不负责的邮政速递人员予以调整工作岗位。三是建议人民法院要定期将投递“法院专递”邮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同级邮政机构以书面形式反馈,促使邮政机构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四是为确保“法院专递”的实际效果,建议邮递人员对受送达人长期外出或下落不明或“查无此人”的,邀请当地村委会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出具收件人下落不明的文字证明,并在“回执联”上加盖公章后将原件退回法院;对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收法律文书或无理纠缠的,邮递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实行留置送达;代收人在代收邮件时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决不能将邮件交给不符合代收条件的人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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