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认特殊收入总额?
(1)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
第一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评估增值。对这种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以非现金的资产投资发生的增值。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发生的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按转让或收回所取得的收入与投出时账面原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产权转让的增值。纳税人发生的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对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净收益按规定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评估增值。对这种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五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当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高于接受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应作为收入处理。
(4)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当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应付价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6)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7)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所得税。
(8)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家规定不计入损益外,应一律在收到补贴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10)纳税人在基建、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约定应当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视为企业收入处理。
(11)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2)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13)凡符合相关规定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包括推进科研、文教、社会福利性和其它公益性事业等基金会,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利息不计税;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要照章征税。
(14)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5)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6)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取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18)考虑到对企业接受捐献的资产予以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的,不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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