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簿和凭证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这里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目前的管理体制,我国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涉外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主管;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个体工商户的财务处理规定及会计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具体确定。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账簿。但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有实际困难的,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等账簿。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是应当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5)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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