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可以对加班说“不”
作者:桐柏县人民法院 张华艳
刘某是一个农民工,家住桐柏县埠江镇付楼村张岗组,2012年至今,她一直在桐柏县县城内一家粮油公司上班,并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4年11月27日止。2013年10月23日下班后,刘某收拾好东西准备离开公司时,车间主任要求她加班。刘某告诉主任自己忙了一天了很累,再加上这几天感冒也不适宜加班。主任很生气,坚持让她加班,她没有理睬径自离去。第二天上班时,公司主管找她谈话,警告她说以后再不按规定加班,就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想知道公司以她身体不适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说法:
公司以刘某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当存在以下五种情况时,员工不得拒绝加班。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和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和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结合刘某反映的情况,她拒绝加班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员工不能拒绝加班”的5种情形。
评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企业不能认为职工不加班就违反厂规厂纪或劳动合同,进而以此为由予以辞退。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对于企业来说,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经常会安排员工加班。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并经员工同意,单位要求加班不合理不合法的,员工完全可以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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