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处劳动争议纠纷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相关背景和内容等进行了解读。
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
问:请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进行。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幅度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更加突出、有效地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既是当前形势所需,也是时代发展所需;既是审判工作所需,也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所需。
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原材料价格急剧上涨及出口退税率下调等各种客观因素给用人单位造成极大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特别是一年多来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扩散和蔓延,直接导致西方主要发达经济体陷入衰退、新兴经济体增幅放缓,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也受到严重冲击,许多行业和企业经营困难,用人单位的成本压力进一步增大。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两法”)在去年相继颁行后,许多劳动者以此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纷纷通过仲裁与诉讼方式解决矛盾。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日趋复杂,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
上述原因和影响导致当前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反映在司法层面集中体现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激增。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和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经多次研究后出台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民生将产生积极影响
问:当前,劳动争议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此形势下出台《指导意见》有何重要意义?
答:《指导意见》为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主要有四个方面意义。
第一,对于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压力加大,增速明显放缓。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使广大企业,尤其是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尽早从矛盾纠纷中解脱出来,使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优化结构、加快转变经营模式中;投入到自主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换代中;投入到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中,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影响。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格局中,保持健康、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最大的和谐,和谐社会一定是广大劳动者正当利益真正得到实现的社会,也一定是劳动关系双方都能够共赢共荣共同发展的社会。没有健康和谐的劳动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就失去了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因此,通过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妥善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化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矛盾,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在全社会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共处的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第三,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将产生积极影响。在我国发展现阶段,劳动者的构成纷繁多元,但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农村。通过妥善处理好工资拖欠、减员裁员等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有利于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断增加农民工收入,进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而重要的贡献。
第四,对于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促进民生将产生积极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维护,涉及到千家万户根本利益的保障。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一方面,可以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人民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改善与促进民生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切实做到以司法保障民生、以司法改善民生,以司法维护民生;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工资拖欠和就业稳定问题,不断增加职工收入,提高职工和群众的消费能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
受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和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当前,因企业经营困难、亏损、欠薪和关闭等原因引发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大幅攀升,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现就人民法院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对于在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重简单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既要鼓励、规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又要倡导职工理解企业确因经济困难所采取的合理应对行为。要积极引导职工与企业协商通过缩短工时、轮岗培训、暂时放假、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有效稳定劳动关系。
3、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全面、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服务大局、应对危机的职能作用。对于历史遗留的劳动问题,要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处理。
4、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全过程中,要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方法,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做到案结事了。同时还要注意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努力化解劳动关系的矛盾和隐患,使诉讼调解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力争案件处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5、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主动地邀请企业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促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要充分尊重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基础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促进人民调解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预防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6、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机制。要通过正面宣传教育,增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积极采取措施,创新对策,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要立足预防,重在化解,创建和完善劳动争议多方联动解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全力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的有序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7、妥善处理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在审理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时,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要引导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既要防止劳动者不诚信的辞职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又要避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纠纷案件时,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准确把握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合理确定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和方式。
8、妥善处理因拖欠基本工资和追索加班费引发的纠纷。要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利的角度出发,依法及时处理因拖欠基本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适时调解,及时判决,优先执行。在审理涉及加班费的案件中,就加班事实应注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
9、妥善处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10、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而妨碍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11、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在处理财产保全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12、要积极探讨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要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对于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等待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决。要妥善解决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切实规范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
13、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变化,依法审理劳动争议,调节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为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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