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有哪些时效规定?
作者:卫辉市人民法院 范秀丽 魏晖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当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出现纠纷时,劳动者多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就是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但劳动仲裁也有一个时效问题,如果忽视了这些,就会因超过时效规定而丧失了某些权益。因此,了解劳动仲裁的一些时效规定,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维护自身权益必备的法律知识:
(一)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二)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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