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了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庭辩论的规定;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庭调查已查实的证据,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诉讼请求等方面仍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反驳对方的意见,阐明自己主张的正确性。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一是经过辩论认定事实;二是辩明是非,以便人民法院作出正确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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