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的行为。由于民事权利属于可以放弃的利益,故当事人不申请执行,法院原则上不主动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要符合下列条件:(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执行的内容。(2)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义务人仍未履行。(3)执行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当事人逾期提出申请的,法院原则上应不予受理,如期间的耽误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4)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向法院递交申请书。
2.申请执行书,其内容包括: 1)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请求; 3)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标的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书应写明执行根据的名称、字号、申请执行的理由、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包括可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线索)等内容。必要时代理律师可以了解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 申请执行书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后,由律师或委托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提出执行申请时,律师应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的法律文书; (3)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4)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订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协议。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我国驻外使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仲裁裁决书的文书。 (5)律师代理的还要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函; (6)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执行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明文件,以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出现可变更和追加执行主体时,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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