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事项:担任李财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辩护人
刑事案由:故意杀人罪
受理法院: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死缓成功保命((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45号)
承办部门: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
主办律师:丁一元律师
合办律师:罗云辉律师
主办律师评述:本案喻为“警界寒战”。自案发以来,因为案情扑朔迷离,历经多次开庭,全国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南方卫视和四川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本案不仅引起大家的关注,更为重要的是触发了社会对司法制度的警醒和反思,只有制度、权力、人性间的充分博弈和有效制衡,才能够成为公共安全的守卫力量。
一、基本案情
李财申故意杀人案是深圳警界映射的真实版《寒战》。李财申作为一个民警,认为班某气焰嚣张,侮辱谩骂民警,并向公安机关“叫板”,且此人全身多处纹身,有犯罪前科,有潜在社会危害性。但是又苦于没有证据,无法将其绳之于法,于是就产生了制造一起虚假持刀抢劫案将班某抓捕的想法。
2012年7月1日下午李财申在自己位于龙新派出所407房的宿舍里找到了一把匕首,用床单将匕首擦拭干净,放在自已随身背的包内。当晚19时许,李财申开车到龙岗老街一小店旁,发现黄某抱小孩坐在小店门口。李财申发现黄某是做假证的,就以想要做假结婚证为由让黄某上了自己的车。在车上李财申先问黄某能否做假证,之后就向黄某表明了自己警察的身份,对黄某说派出所因完成案件指标,要求黄某配合报一个假案抓人,并让黄某指认被抓的人是抢了她戒指的人。李财申还给黄某看了一枚金戒指,让黄某到时就说是被抢了该枚戒指,还答应事后戒指就归黄某所有,并当场给黄某200元人民市,黄某答应了报假案,但没有收李财申的钱。李财申遂开车将黄某带到爱南路路边,让黄某在路边等,等候李财申叫她报警时,就去打电话报警说被抢了金戒指。随后李财申又开车回到龙新派出所,到派出所的候问室对被害人班某说可以离开派出所了,将班某带出了候问室,并让班某上了自己的车,李财申驾驶车辆搭载班某到爱南路附近时,让班某下了车,并让班某到爱南路人行道上垃圾桶旁等他,李财申又开车到前面的路口掉头回来,将车停在之前黄某下车的位置,找到在路边等他的黄某,让黄某马上报警称自己被抢,李财申又走路向班某下车的方向走去,到了班某的地点与班某在路边假装商量怎么领取其老乡的个人财物的事情,在此过程中李财申突然掏枪向班某开枪,班某头部中枪后倒地。子弹从被害人班某左耳上方进入头部,从右耳下方穿出。随后李财申将事先准备好的金戒指放在班某的左前裤袋里,将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放在班某的手中。然后李财申拿出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说自己在爱南路开枪将一名持刀抢劫的嫌疑人击中,并拨打龙新派出所值班室电话向龙新派出所值班室通报了自己开枪击中被害人的情况。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警大队在审问黄某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财申涉嫌故意杀人,但是李财申在黄某被审问的过程中,已经在龙新派出所会议室如实供述其造案的实情,之后便被抓获起来。
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论证与法律意见
丁一元和罗云辉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赶往深圳看守所会见李财申,经过了解和阅卷以后,制定初步的辩护方向,同时与李财申家属进行沟通。李财申家属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积极对被害人班某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取得案件关键性突破。丁主任和罗律师在全面综合阅卷以后,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在一审开庭时提出十个辩护观点:
1、本案对被告人李财申以故意杀人罪定性有失准确;
2、被告人李财申行为较为符合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
3、本案被告人李财申有自首情节;
4、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5、已向被害人家属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6、被告人的行为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7、被告人李财申存在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不准确,应重新鉴定;
8、侦查机关取证存在合法性问题,应排除非法证据;
9、本案的重要物证存有疑点;
10、被告人李财申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理。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充分发挥了团队的力量。经过努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判处李财申死缓。李财申成功保住自己的性命,其家属也对刑事部丁一元主任和罗云辉律师的工作给予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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