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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

日期:2015-01-08 来源: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作者:北京民事律师 阅读:19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有意见的,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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