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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自立卷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向庭长报告并说明原因,填写延审呈批表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不清楚,怎么办?一般而言,对于事实和法律都清楚的案件,通过运用“司法三段论”就能直接得出结论。对于事实不清的案件,可以通过分配证明责任加以处理。而对于找不到法律规定、法律用语不确定、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者适用该法律会造成明显不公等法律适用不清楚的疑难案件,其裁判方法的使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关于对配偶父母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符合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或者任职回避条件符合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向法院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另行安排工作岗位,确定职务职级待遇。
电子送达应遵从当事人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可见,采用电子送达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但对于当事人同意的确认方式,是书面确认还是口头同意,是单独采用电子送达确认单还是直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增加电子送达选项,法律未有明确规定。
居住权期待权异议之诉裁判思路探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居住权设立的时间就是完成登记的时间,这与房屋物权的设立规则相一致,彰显了居住权物权化的属性。不过,在房屋未进行登记时,如果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时,将会成立物权期待权,并具有了排除执行的法律效力。据此,笔者认为,与物权“同宗”的居住权也会和房屋一样,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虽未进行登记,也可以产生排除执行的效力,这就是未登记的居住权期待权。
经常居住地的证明与认定《居住证信息证明》系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人员定期采集形成,并不能完全证明当事人长期的、连续的居住情况;而村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则明确表明了当事人自2019年年底以来连续的、稳定的居住情况。在证明力问题上,《居住证信息证明》由于其采集方式的片面性,与村委会《情况说明》相比证明力较弱,足以推翻《居住证信息证明》。故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为合适。
在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经常会问律师:“这个案件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你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你的信任。因此,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律师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司法实践来作出详细的论述,因为在中国国情下,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侵权责任规则溯及既往效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作了6个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规定,贯彻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以及溯及适用的例外,对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本文对《规定》的6个条文进行解读。
擅自处分被查封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数额认定的问题。张某对涉案财产损失数额负有举证责任。涉案机械设备已被X银行私自变卖,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评估损失,也无法要求张某在机器设备购买后的20余年内仍保存当时购买机器的相关发票。对此,可根据法院制定的查封清单及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综合考虑市场行情、使用年限、机器折旧等情况,秉持公平正义原则,酌情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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