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是被告的表哥,其是否需要回避
答:此问题涉及民事诉讼屮的回避制度。所谓回避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不应该参加与本案诉讼相关的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能回避的人员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理由有: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其他关系如叔侄、妯娌、连襟、妻弟、兄嫂或朋友、仇人等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由此可知,书记员属于回避的范围,由于其与被告是近亲属关系,符合回避的条件,所以,其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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