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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行使职权时,出现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可获得赔偿吗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看守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出现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可以获得赔偿吗(I)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赔偿申请书需要载明哪些内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几种情况下,行政机关本身无过错,本身不具备有责性,因此对公民所受损害无须赔偿。
行政机关侵犯公民财产权时,在哪些情形下受害人可获得赔偿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于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能否查封、扣押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生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可以查封扣押。
当事人不能立即清除道路障碍物的,行政机关能否代履行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在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流动的人日量比较多,如果不及时清理障碍物,会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的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4)冻结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责任吗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行政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其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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