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机关是否需要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由此可见,为了更好地救济受害人的权益,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在作出赔偿决定之时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以受害人更容易接受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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