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行使职权时,出现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可获得赔偿吗
答: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由此可以看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否则侵犯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时,国家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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