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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法规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处于中心地位,具有以下特征:1.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人。根据本法第36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活动。2.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财产的管理人。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主要职责是托管基金财产,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结算、支付业务等。基金财产主要是现金、存款以及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而且数额巨大,应当由具有安全保管金融资产的资本基础、专业能力和技术、管理设施,并具有良好的结算支付系统的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是社会的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机构,并承担着社会的支付和结算功能;依照现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严格的资格条件,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明确各自在管理、运用基金财产方面的职责的协议。主要包括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基金资产保管,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交易安排,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信息披露,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基金托管人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之所以称为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因为这是基金管理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核准的文本,还不是正式的基金托管协议。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五章 基金份额的交易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如果需要上市交易,授权国务院另作规定。因此,本章所说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专指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是指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采用公开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买卖。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六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专注于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业务,扩大基金份额的发售量,方便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除自行办理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外,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利用其业务网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的,应当与该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七章 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上市交易的股票。股票是发行公司为筹集资本向投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它代表的是股票持有者对发行公司的股东权。上市交易的股票,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股票。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可以获取分配的股息和红利以及买入卖出股票的差价收益,并且上市交易的股票实行集中竞价交易,流通性强,股票所属公司的信息更为公开,受到严格的市场监管,是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品种之一。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运营业绩既是吸引投资人的最为核心的因素,也是衡量基金管理人专业投资管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以专业研究水平和投资能力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为投资人带来良好回报,应当成为基金管理人追求的经营理念。基金管理人专业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能把握市场的变化,决策正确,操作适当,其所管理的基金运营业绩就会良好,扩募基金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就有条件。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九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因此,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十章 监督管理 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法规定,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或者将基金财产挪作他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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