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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妥善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对于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具有重大意义。
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区分票据的种类和功能,正确理解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法目的,在维护票据流通性功能的同时,依法认定票据行为的效力,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益,防范和化解票据融资市场风险,维护票据市场的交易安全。
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会议认为,审理好破产案件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继续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重要功能。
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案外人救济案件包括案外人申请再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种类型。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保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基础上,新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为案外人权利保障提供更多救济渠道的同时,因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也容易导致认识上的偏差,有必要厘清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便正确适用不同程序,依法充分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在民间借贷、P2P等融资活动中,与涉嫌诈骗、合同诈骗、票据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有关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好民刑交叉案件之间的程序关系。
宣判即宣示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并予以宣告的制度。宣判制度是该审级裁判的最终宣告,意味着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得到确认。因此要重视宣判。而从宣判机制来看,存在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在两种机制中,要尽量考虑当庭宣判。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常见五类认识误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对于何为“有能力履行”并不明确。对于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属于有能力履行,实践中存在争议,也是大多数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于都法院认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应当看被执行人可支配的个人财产,并不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有盈余为标准。
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价值论,刑事审判所追求的理性目标,归根到底为公正与效率两大价值,效率是公正的必然要求,公正是效率的应有之义,两者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矛盾,如何进行调和,实现以效率为保障的公正和以公正为内涵的效率,是刑事审判必须面对的问题,刑事案件当庭宣判恰是兼顾效率与公正的最佳结合点和平衡点。
浅析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与拒不执行判决书、裁定书具有相同的性质和内容。即行为主体均是特殊主体,都是负有执行法律义务的人;侵犯客体均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主观方面均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也都是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被打伤后报警处理流程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要求公安机关委托相关部门做法医鉴定(伤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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