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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诉讼机制现状
    日期:2012-05-19 点击:1639次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诉讼机制现状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主要有第61条规定当董事、经理从事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63条指当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但要求民事诉讼必须建立在行政处理前置的前提下。并且还指示下级法院不应受理以集团形式提起的诉讼。直到前不久银广厦等上市公司的股东们提起的诉讼还是没有得到各级人民法院的受理,并且很快将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下级法院的答复仍然是“等待上级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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