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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名详解
帮助他人购买毒品能否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邓某购买毒品的行为属于自寻卖家,对于毒品的数量、种类、品质均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已经超出了刑法意义上代购毒品的范围。邓某向吸毒人员苏某收取毒资并给付了毒品,属于有偿交付,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且其行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正犯。
毒品犯罪中自首认定的两个问题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罪能否认定为自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案例一中,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仅因后续犯罪而否认其之前的自首情节,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情况未作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扩大甚至类推解释的嫌疑。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与诈骗罪常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该案属于典型的“能为而不为”型诈骗。常某主观上基于诈骗王某财物的故意,利用工作便利接近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使被害人相信常某收取学费是为了给被害人提供专升本课程,而事实上,常某并未打算为王某提供相关授课服务。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将财物交付给常某,这种占有、使用显然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常某的行为虽然借用了其更易接近客户的业务员身份,但获取财物主要基于欺骗手段,应当构成诈骗罪。
容许同住人员吸食毒品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王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要理由是:第一,王某作为房主对其所有的房屋的支配和控制具有排他性。李某借住王某家中,仅仅处于客人的地位,对该房屋没有任何支配、管理的权利。第二,王某、李某不是恋人关系,亦非近亲属,王某作为主人,可以禁止李某在其家中从事违法的行为,而李某作为一般朋友和客人,理应接受作为主人的王某的合理安排。换言之,王某对于不容许作为客人的李某在自己家中吸食毒品,具有期待可能性。
挪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一村经管员获刑被告人徐某某身为村经济合作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又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作出上述判罚。
利用公司信任 财会人员侵吞公司财产30余万元获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袁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袁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综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外卖员接单送冰毒 法院:构成运输毒品罪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李甲(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约定送货上门。后李甲联系其弟李乙(另案处理),李乙又联系被告人唐某某(某平台外卖员)。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运送的是毒品,仍然按照李乙要求,至某小区门口取一内装有8余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黄色纸袋,并将其送至陈某某处。陈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支付运费。
介绍、代购“蘑菇巧克力” 法院: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金某明知是毒品仍向多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
机场免税店大批量采购商品 偷逃应缴税额 擅自销售牟利 法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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