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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专栏简介

刑事罪名详解

  • 走私贩卖毒品罪等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18 点击:328次

    走私贩卖毒品罪等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毒品案件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不能同时判处死刑;上家主动联络销售商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

  •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18 点击:575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骨干成员,应根据以下标准把握:第一,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的一部分,应当满足积极参加者的认定条件。第二,骨干成员应当是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的积极参加者。第三,骨干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所起作用应当大于一般的积极参加者。最后,骨干成员与积极参加者之间是包含于被包含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 刑事辩护非法经营案裁判规则
    日期:2021-05-08 点击:454次

    刑事辩护非法经营案裁判规则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卷烟的行为,可能涉及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别宽宥制度,即不存在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一项制度安排。案件是否具有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通常并不取决于某一情节,而是多个情节综合认定的结果。

  • 制造运输毒品案裁判规则
    日期:2021-05-08 点击:296次

    制造运输毒品案裁判规则:如何把握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标准?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至于是否实际交付毒品,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唐立新与蔡立兵进入毒品交易现场,谈妥了交易价格,对带到现场的毒品进行了查验和称重,虽然还没交付毒资和毒品,亦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

  • 刑事审判抢劫案裁判观点
    日期:2021-05-08 点击:347次

    刑事审判抢劫案裁判观点对于多次抢劫预备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惯犯特征并不明显,况且“多次抢劫”的起点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重刑,故不宜将社会危害性并不十分严重的多次抢劫预备行为纳入其中。对于同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也仍然应该区分罪责的大小,而不是不加区别地认定各主犯罪责同等。

  •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数罪并罚的重复评价问题探析
    日期:2021-05-07 点击:90次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数罪并罚的重复评价问题探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的“组织、领导”行为指的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存续与发展的组织、领导行为,而不是指在具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实施的组织、领导行为,进而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并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扫黑除恶专辑”案例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06 点击:274次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是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欺压和残害。其中,软暴力是指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

  • 刑事审判涉毒案裁判要旨
    日期:2021-05-05 点击:245次

    刑事审判涉毒案裁判要旨公安人员在盘问杨文博的同时,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搜查,发现其随身携带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此后杨文博交代了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杨文博如实供述的事实系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成立自首;杨文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应当认定为坦白。

  • 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
    日期:2021-04-27 点击:110次

    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
    日期:2021-04-23 点击:155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界定与甄别网络犯罪本身具有时空不确定、犯罪手段隐蔽、犯罪成本低等特征;侵犯法益也日趋复杂,不仅关涉网络安全,还会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知识产权安全、公民数据隐私安全等。我国立法之所以将信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独立于实行行为单独评价,直接评价为一种侵犯法益的实行行为,实质是对网络犯罪活动黑灰产业链条动态发展的关注和回应。类似的,在网络犯罪活动相关罪名中,还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也可适用于明知他人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仍然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网络存储、费用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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