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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专栏简介

减刑假释

  •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日期:2012-08-03 点击:140次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 这一方面是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滥用假释,避免引起刑罚执行的混乱,避免损害刑罚的严肃性与人民法院判决的稳定性。根据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但不同于释放
    日期:2012-08-03 点击:203次

    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但不同于释放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没有遵守一定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

  •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日期:2012-08-03 点击:307次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 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16 点击:217次

    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无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为: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之一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裁定减刑以前关押的时间,不得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例如某甲原判无期徒刑,服刑2年后减为18年有期徒刑,这里的18年有期徒刑,应当从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在此之前已经执行的2年以及执行无期徒刑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都不能在18年有期徒刑中折抵。但须注意,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次减刑的,其再次减刑后的刑期,则应当按照上述有期徒刑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计算。

  • 死缓罪犯的减刑相关法律依据
    日期:2012-07-16 点击:246次

    死缓罪犯的减刑相关法律依据 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死缓判决确定前羁押的时间以及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期限,都不得计入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之内。但应注意,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的羁押期,应当折抵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刑期。例如某甲原判死刑缓期执行(之前羁押1年),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死缓期满后2个月,被裁定减为18年有期徒刑。

  • 缓刑犯能否适用减刑法律探析
    日期:2012-07-16 点击:246次

    缓刑犯能否适用减刑法律探析 对缓刑罪犯予以减刑,应当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对缓刑犯适用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同时,判处拘役的,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缩减后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 未成年罪犯、老年和身体残疾罪犯的减刑、假释
    日期:2012-07-16 点击:270次

    未成年罪犯、老年和身体残疾罪犯的减刑、假释 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成年,但依照监狱法第76条的规定,因余刑不满2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对其减刑、假释,仍然可以适用对未成年罪犯从宽的标准。

  •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日期:2012-07-16 点击:261次

    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在减刑的同时,又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应当在主刑后面续写“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写明具体期限)。”对于依法不予缩短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则应当续写“剥夺政治权利×年不变。”在裁定生效后,对变更刑种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减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独任审判。因此,减刑裁定书应当由合议庭署名。

  • 关于减刑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16 点击:113次

    关于减刑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应当由执行机关向其所在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减刑建议书是执行机关制作的,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的正式书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制作减刑裁定的依据,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减刑案件,也不能制作减刑裁定书。这里的“执行机关”是指依法执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机关和依法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监狱

  • 关于减刑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7-16 点击:163次

    关于减刑条件的相关法律规定 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被判处这类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刑罚期间只要符合减刑条件的都可能成为减刑的对象。这一规定有利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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