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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专栏简介

保管合同

  • 论我国保管合同制度的法律适用
    日期:2015-02-20 点击:103次

    论我国保管合同制度的法律适用保管物虽一般为寄存人所有之物,但不限于寄存人所有之物。第三人之物也可作为保管的标的物,如寄存人将拾得之物交给保管人保管,甚至保管人所有的物在特殊情形也可成为保管的标的物,如承租人将租赁物临时交给出租人保管,此际出租人作为保管人系保管自己之物。

  • 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之间是否已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日期:2015-02-06 点击:180次

    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之间是否已成立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在本案中,飞亚酒店与腾飞公司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腾飞公司是在飞亚酒店的安排下将车停在了新联广场,应当说双方当事人在保管轿车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且腾飞公司将轿车交付给了飞亚酒店保管。因此,腾飞公司与飞亚酒店就该轿车的车辆保管合同已成立。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负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 无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
    日期:2015-02-06 点击:547次

    无偿保管合同中的保管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在本案中,黎伟保管王刚的波斯猫和电脑,并不需要王刚支付保管费,因此,双方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系。黎伟对电脑的毁损存在重大过失,因为作为电脑公司的员工,黎伟对电脑的保管注意事项应当清楚,电脑经常使用更有利于维护电脑的功能,而黎伟却将电脑长期闲置于阴冷潮湿环境中,因此造成了电脑损坏,可以认定黎伟对保管的电脑未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之同一注意义务。

  •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问题
    日期:2015-02-06 点击:516次

    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丢失的赔偿责任问题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可以是一般的物品,也可以是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不同,它们不仅价值高,而且灭失后的价值不易确定,因此,对于贵重物品的保管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保管。《合同法》第375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 停在收费停车场内的车辆遭损如何维权
    日期:2015-01-10 点击:174次

    停在收费停车场内的车辆遭损如何维权车主可以从场地租赁合同角度要求赔偿。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同时需要提供场地服务,车主和停车场之间构成了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只有停车场看护车辆防止被盗抢以及毁损才能使场地租赁合同顺利履行,没有尽到这一义务的停车场同样应当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由于此时看护车辆只是停车场的一个附随义务,受损车主不能要求停车场进行全额赔偿,只能从停车场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可以预见侵害行为发生等方面要求赔偿。

  •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日期:2013-07-17 点击:136次

    合同法释义之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 保管可否以报酬未付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日期:2012-08-17 点击:240次

    保管可否以报酬未付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约定保管期限的有偿保管而言,若保管合同提前终止的,寄存人有无支付报酬的义务?对此,合同法未设明文,我认为,应根据保管人有无可归责事由而定,若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或者保管物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毁损灭失从而导致保管合同终止的,则寄存人就保管人已为保管的部分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此际,若寄存人已全额支付报酬的,则保管人就未保管部分负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若保管人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或者保管物因保管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从而导致保管合同终止的,寄存人无支付报酬的义务;此际,若寄存人已支付报酬的,则保管人负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 保管人违反使用禁止义务的责任
    日期:2012-08-17 点击:159次

    保管人违反使用禁止义务的责任 在保管中,保管人无利用标的物的权能而使第三人利用该标的物,其本身具有过错,即构成债务不履行,应向寄存人承担违约责任。即使债务人本身有利用标的物的权能,然未经债权人同意而使第三人利用的,如借用人未经出借人同意而将标的物出借给第三人使用,亦应作相同处理。因此,该使用保管物的第三人并非利用辅助人。

  •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
    日期:2012-08-17 点击:828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给第三人“保管”保管人将寄托物交付给第三人保管的,构成转保管或转寄托,该第三人为次保管人,转保管根据其是否符合法定的转保管事由而可被区分为合法转保管与违法转保管。

  • 保管物的范围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
    日期:2012-08-17 点击:272次

    保管物的范围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 保管物虽一般为寄存人所有之物,但不限于寄存人所有之物。第三人之物也可作为保管的标的物,如寄存人将拾得之物交给保管人保管,甚至保管人所有的物在特殊情形也可成为保管的标的物,如承租人将租赁物临时交给出租人保管,此际出租人作为保管人系保管自己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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