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事实的发生。即是指当事人确因合同无效而受到了损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测的损失。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责任必须要证明损害的实际存在。
二、赔偿义务人主观是存在过错。如果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则应当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过错相当,损失大体相同,可以由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如果只是单方存在过错,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当承担违法的后果以外,还应当对无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故意订立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而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损失;在双方违法的情况下,即使双方受到了损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民事责任对故意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者双方受到的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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