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入伙,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按照传统民法,新合伙人人伙的性质属旧合伙解体和新合伙成立。
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这里包括三项规则。
(1)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2)新合伙人入伙,应当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协议应当以原合伙协议为基础,明确新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包括出资形式、数额缴付时间等),新合伙人和入伙后有关事务执行、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事项的相应变更等。
(3)新合伙人人伙时,原合伙人应当就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履行告知义务和如实陈述义务。
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但是,如果原合伙人愿意以更优越的条件吸引新合伙人人伙,或者新合伙人愿意以较为不利的条件入伙,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予允许。所以,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合伙企业的既往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对此,各国立法规定不一。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有利于现有合伙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债权人,缺点是对合伙企业扩大规模有较大的限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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