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当然,对于个别合伙人的债权人,法律并不是不予保护。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样规定,既保护了债权人的清偿利益,也无损于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债权人取得其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作为清偿的情况下,他并不能参与合伙内部事务,也不能妨碍债务人正常行使其作为合伙人的正当权利。而在依法请求以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的情况下,该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合伙人,这实质上属于合伙股份转让,因此,债权人取得合伙人地位后就要承担与其他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故不存在转嫁责任风险的问题。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需注意两点:
1.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优先受让权,取得该债务人的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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