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参加诉讼的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有选择管辖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原告申请放弃诉讼的请求就是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7)在诉讼中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对被告拒不履行法定判决、裁定的,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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