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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操纵市场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5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操纵市场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这是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由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的,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却人为的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造成虚假供求,误导资金流向,并从中牟利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必须加以禁止。

各国法律对操纵市场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均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我国也不例外。禁止操纵市场既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的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即将违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所得包括非法获取的证券依法收归国有,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从经济上给予制裁。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关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需要说明,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行为人曾因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受过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造成股票价格暴涨暴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给其他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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