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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公司运营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和该机构的章程、业务规则制定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和该机构的章程、业务规则制定的规定。

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是由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由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情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与它所服务的对象才是相适应的,更有效率,更能保证服务质量,也更有利于防范风险。虽然这只是一个原则规定,但是它对证券登记结算有重要的意义,确定了它的发展方向和进一步行动的要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一个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应当制定章程,但该章程要体现法律对它的要求,需依法制定,并要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经过批准才能生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事服务,需要有适应自身特点的业务规则,以保证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证券交易的要求。本条第二款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一是需要依法制定,二是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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