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规责任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是指在证券公司中任职,依照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办所任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职员,包括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买卖上市证券,由其从业人员按照所任职公司发出的指令和交易规则进行。
二、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是独立的证券经纪人,其依职务经办每一项业务,对外都代表其所任职的公司,因此,无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是因为执行其所属证券公司的指令违反交易规则,还是利用其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应当由其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其中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给客户造成的损害,其所属的证券公司在向客户作出赔偿之后,可以依职权和公司纪律对该从业人员进行处罚,直至开除。本条规定,既有利于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对证券公司严格公司纪律,加强对其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监管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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