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释义】 本条是对招聘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的限制条件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担负着证券交易实施一些监管的职责,这一场所需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否则就有可能影响整个股市,进而影响国家的经济秩序。为此,本条对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的任职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本条的限制性规定包括下述内容:
一、限制的对象。限制对象为四类人员:第一类人员是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是指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任职的工作人员,比如理事、监察委员、总经理及其他人员。第二类人员是被开除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第三类人员是被开除的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类人员是被开除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以外的工勤人员。
二、限制的原因。这些人员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内部组织纪律被开除。之所以不允许这些人员再任职,主要考虑的是这些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去人们的信任,同时也需要给这些人一定的惩罚,使其他人员注意遵纪守法。
三、限制的时间。这些人自被开除之日起永远不能担任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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