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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公告的有关事项的规定

日期:2013-07-27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71次 [字体: ] 背景色:        

《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上市公告的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了完善和健全股票上市公告制度,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于证券交易所已确定安排上市的该上市公司的重要信息,应当无遗漏地予以披露,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占据充分的材料作出合乎理性的投资决策。为此,本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上市报告申请文件等内容外,还应当公告经证券交易所确定的股票上市的具体日期,以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等重要信息。

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公告事项,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格式)>的通知》在其附件中,明确地规定了本条所要求公告的事项,其中:上市公告书正文第一项“要览”中,要求列明:本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可流通股本、本次上市流通股本、证券编码、上市地、上市时间、登记机构、上市推荐人等。在第五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中,要求列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在第八项“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中,要求列明:上市前的股本结构,包括:发起人股份,募集法人股、内部职工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前十名股东所持股数及比例等。股票上市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作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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