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点或者说是它的主要特征,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第二条中作出了规定,就是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项规定的内容,将在下面进行分析,以便于使人们能客观地认识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及其不足,并进而引申出对个人独资企业作用的一些评价。当然,要对这种企业形式作出分析评价,还需要将其与合伙、公司这两种形式加以比较,分析它们各自存在与发展的背景,各自的优势与受到的限制,现实经济生活对它们的要求。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点
这种特点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形式的关键所在,或称区别性。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它的特点表现在投资主体和投资形式上,对投资主体的要求为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这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将人分成两类,一类是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界中的人;另一类是法律人,是法律拟制的人。自然人是有生命的人,法人则是一种团体,是法律赋予其人格的团体人。对自然人,重要的分类是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正常人与精神病人。在中国的法律上,将自然人称为公民,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行为能力则依据对自然人的分类,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法理上讲,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活动,以具有权利能力作为前提,在自己为法律行为时,还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作为投资主体的必须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对于投资形式的要求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的投资,只有一个人的投资才能称得上是独资,两个以上的人进行投资,显而易见就不是一种单独的投资,不属于独资的形式。所以限于是自然人,同时又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创立的,这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显著特征,或者说是决定其本质属性的特征。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这个特点是由前一个特点所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中所通行的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同样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自然人作为投资人,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只来源于这个投资人的投资,因此,这个企业的财产应当归属于这个投资人所有。而这个投资人,只是一个个人,他所作的投资是其个人财产,并不涉及他个人以外的财产,并不出现投资人以外的另一个个人作为投资主体,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仅为投资人个人所有,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点。这个特点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个人独资企业法所确立的这种财产关系,也是宪法原则的体现,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依据宪法的原则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从而也确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所投资企业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或者说,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所投资企业的财产,与其个人的财产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成果概归其个人所得,一个企业完全为一个人所拥有,它的全部财产权利归属于一个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它表现在责任形式上,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债务人,要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所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以采取这种责任形式,根本原因在于个人独资企业为其投资人一人所拥有,收益为其个人所得,企业的风险、企业的债务均应由其个人承担;并且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其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是不可分离的,企业如果负有债务,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也同样作为偿付债务的标的,或者说,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用于投资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都一起构成了清偿企业债务的基础,作为清偿债务的保证。关于无限责任,在这部法律的审议过程中,曾有人担心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是否个人的生活资料都一无所有了,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在那种情况下,清偿债务和个人的生活条件都会依法处置的;还有的人提及,无限责任是否意味着无限期地以个人收入清偿债务,应当说,这种无限责任的实质是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清偿债务,个人财产是不断变化的,应当以当时个人所实际拥有的财产为界限,一般不应当将个人在今后仅仅是可能有的收入计算在内,这样比较合理。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这是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企业而言的一个特点,也是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一项基本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是一个实际存在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是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不能是一个虚构的市场主体,不能是一个既不能拥有权利又不能承担责任的空洞的名义。个人独资企业只有成为经营实体,才有存在的价值,在市场中发挥作用,也才能有独立的利益,履行应尽的义务,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成为经营实体,在其设立条件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中专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必须是一个经营实体,而在成立后也必须持续地作为一个经营实体存在,不能名存实亡,成为一个虚置的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及其局限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点,决定了这种企业形式的优势,也决定了它的局限性。个人独资企业历史悠久,几千年前它已经存在,在历史上,农业、商业、手工业、渔业、家庭作坊等多数采用这种形式。一般地说,它的优势在于:
(1)个人投资,设立容易。因为是一个人投资,个人决策即可设立,无须与其他人在一起按照议事程序制定章程,申请、登记也比较简便。
(2)规模较小,灵活多样。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人出资,一般都规模较小,或者说,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的经营,能适应市场迅速多样的变化,以多样化的经营适应市场多样的需要。
(3)个人经营,效率较高。个人独资企业往往是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体,业主自行决定经营事项,效率高、行动快,这种运营方式使个人独资企业更易于贴近市场,更富于竞争力。
(4)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个人独资企业点多、面广、数量大,可以吸纳一大批人就业,服务于社会,也为自己谋利。截止1998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业户3120.2万户,从业人员6114.4万人;还有在企业登记系统登记的由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44.17万户,也有数百万的从业人员,这两项数字中将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那将是一个很可观的从业人数。在今后,也会有一批人采用个人独资企业这种形式进行就业。
(5)有利于扩大社会投资。举办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就是将社会闲散资金转入投资领域,这种投资的数额会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所发挥的作用和企业素质的提高而有所变化。
(6)有利于适应产品、服务创新的需要。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又比较灵活,在市场竞争中以创新求生存,用创新来满足社会的多样化需要,争取市场空间;同时,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生产工具日趋小型化,也使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在产品和服务方面增添了发展的机会,这对国民经济发展也同样是需要的。
上面是从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方面进行的分析,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些局限性:
(1)在经营管理知识和能力上的局限性。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及经营管理权都集中在投资人一人身上,往往是企业的进退受这个人的知识与能力的状况影响很大;同时也要看到,个人的精力、经验都是有限制的,这种限制也会影响到企业。
(2)经营规模上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个人的资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限的,这就影响了企业的规模,即使个别人资金雄厚,可以充实资金,但在企业形式的选择上又会限制了这种投资的积极性。
(3)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对维护个人独资企业的信誉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利的,但它是一种严格的责任,使投资人的个人财产都与企业的风险联系在一起;因而也会有另一种情况,就是投资人在一定的条件下不愿使自己的个人财产都承担这么大的风险,所以有的就采取了公司形式分散风险、限制风险,从而不愿使个人独资企业有更大的规模,使风险集于自己一身。在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会是大规模的,为数还不会少;这只能是一种推测,即使有也会是个别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规模的取舍,并不是一种个人的愿望,而是受这种企业形式的财产责任制度制约,投资人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如何选择。
(4)个人独资企业还有一种局限性,就是其存续时间与投资人的状况联系紧密,投资人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其经营,也可能由于投资人健康不良而停业,或者出于投资人的其他原因关闭,这种不稳定性是存在的。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有其优势也有其局限性,但在我国是要发展的,因为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它对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是有益的。党的十五大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指出,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更大的发展。这里所指的个体经济,毫无疑问是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企业有时被称为业主企业、个人企业、个体企业,是个体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个体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
(三)与合伙企业比较
合伙企业是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中的一种,它的主要特征在许多国家中是基本一致的,在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也有明确的表述,即:合伙企业是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根据这个法律上的定义并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与个人独资企业作如下几方面的比较:
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也就是合伙企业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多个自然人的联合,或者说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的联合经营。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一个人的行为,由一个自然人进行投资。
2.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这是合伙人凭以建立合伙关系,使合伙企业得以设立的前提,两个人独资企业无须有这种行为,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单个自然人的行为,不需要有与其他人的联合的协议。
3.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资的,也是作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必要条件。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则是个人单独出资,并不是两个人以上的共同出资行为。
4.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聚合形成的,以相互信赖、共同出资为基础,合伙人直接参与经营,在经营中具有相同的地位、相同的权利、相同的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业主独自经营,独自负责,不像合伙企业法中要确立那么多的共同经营的法律规范。业主个人独自经营,自行作出决策,效率较高,而合伙人共同经营,则经营力量增强,经验上互相补充。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是以合伙人个人财产为基础设立的,在共同经营中也要求共担风险,要求各合伙人用其个人财产来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则平均分配或分担。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是一个人投资,只是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则每个合伙人对于不足的数额,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当然在合伙人之间,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某个合伙人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无限责任是集中于其一人,但不承担由于连带责任带来的风险。
6.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共享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则是由其投资人独自享有经营成果,与这种情况相适应的是,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担风险,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独自承担风险。
从上述比较分析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形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是以自然人为基础建立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一种是自然人独自的行为,一种是自然人的联合;都承担无限责任,但又有所不同;在经营、收益归属上都有差异。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比合伙企业更普遍地存在,而它们之间也在互相转换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后,如果经营成功,想进一步扩大规模,注入资金,增加经营力量,就有可能与人联合,变成合伙企业;也有可能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善,遇到了困难,需要有别人的合作,补充资金,共同经营,这种情况下也会产生合伙企业;当然,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由于想个人单独发展,或者合伙人之间不愿继续联合下去,或者有些合伙人转换经营方向等原因,也都有可能转变成个人独资企业。这种转变实质上是根据投资的意愿和实现经营目的需要在选择更适合的企业形式,对于这些,应当作具体的分析,不应简单地说谁优谁劣。
(四)与公司形式比较
公司形式的出现是近几百年的事情,在此之前,市场上出现的大部分是个体的经营和合伙的经营,公司出现之后,就迅速成为一种普遍采用的企业形式,尤其是在大型企业中。产生这种变化的根源在于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规模的扩大,人们需要寻求更能适应这种经济环境的财产组织形式,或者说在企业形式方面作出了新的探索,并取得了成功,因此,在现代经济中存在着为现实经济生活所同时需要的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并且基本格局是,从数量上来说,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形式占绝对优势,而从经济力量上来说,公司这种形式又占关键地位。
公司形式的基本特点,也就是它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重要区别,主要为:
1.公司是资本的联合。这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必须积聚和投入大量的、长期的资金的需要,开辟广阔的投资渠道,吸引大批的投资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是个人的投资,并不是资本的联合。
2.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是一批投资人的资本联合,它是一个团体人,法律赋予它人格,即人格化了的团体,因此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为一个自然人所有,不具备法人资格。
3.公司的投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种责任形式使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只限于所投资的那一部分,不涉及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因为投资人的投资部分和其他个人财产是可以分离的,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投资与其个人财产是不分离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4.公司的经营成果按投资的份额分配。它是在资本联合的基础上,共享经营成果,而个人独资企业为个人出资、个人享有经营所得,这种分配原则也是个人设立独资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5.公司的组织化程度较高,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公司是一个法人组织,因此要设立法定的机构,建立规范化水平较高的管理制度,以维护投资人的利益,保证公司机制的运营,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只有一个投资人,规模又比较小,因而对其要求与对公司的要求是不同的,比较简便易行。
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是各具特点的两种企业形式,它们的名称即标示着不同的企业内涵,对内对外关系都有不同的规则,在立法过程中,有人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也要称作公司,这是未能弄清这两种企业形式的本质属性,如果名称不加以区别,极容易引起混淆,并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有人认为国外有一人公司,它就是个人独资企业,这也是不准确的,一人公司的产生有一定的条件,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个人企业。
从以上的分析比较,可以说企业的三种基本形式,各有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各有其现实的需要,因此在现代经济中是同时存在的,并不能相互替代,或者说也不是那种推陈出新的模式。公司、合伙企业不能代替个人独资企业的作用,个人独资企业仍然为社会经济生活所不可缺少。因为,以个人投资创立一些小型企业的需要,社会中多个领域对这些企业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需要,都是一种客观的需要,都为个人独资企业留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国家鼓励、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方针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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