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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处理专利申请或者请求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规定

日期:2013-07-24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专利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处理专利申请或者请求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规定,包括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专利申请和履行保密义务两方面的要求。

一、本条第一款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处理专利申请或请求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作了规定,即“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法定8字准则。这一款的规定,是本次修改专利法新增加的内容。在审议修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过程中,有些部门和专家提出,目前专利行政部门对一些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间过长,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一些专利复审请求作出决定的时间过长,这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不利于保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及时处理专利权纠纷。建议在专利法中对专利申请的审批及对复审请求作出决定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也有意见认为,目前对专利审批和复审中存在处理时间过长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此也十分重视,正在采取多项措施加以解决,并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专利法中规定具体的审查时限,则应慎重。目前各国尚无在法律中规定专利审查时限的先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目前在专利法中还难以对专利审批和专利复审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应当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处理专利申请或复审请求时,在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的前提下,作到“及时”,将其作为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由专利行政部门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工作中具体落实。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了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法律委员会的意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的这一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努力改进工作,完善工作程序,增加审查力量,进一步提高审查人员素质,保证审查质量,尽可能缩短审查时间,力争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专利申请审批和复审时间偏长的问题。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即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在专利申请依法公布前,专利申请的内容属于申请人的技术秘密,负责处理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可能在专利申请公布前了解专利申请内容的人员,都应在专利申请公布前,对专利申请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否则,势必给专利申请人造成损失,使专利申请人认为没有安全感而不愿意申请专利,同时也会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为此,本条对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专利申请的保密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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