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规定。
本法所称的职务作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借调人员和临时招聘人员,为完成该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其业务范围内撰写的研究资料。职务作品的要件包括:(1)创作作品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其单位的性质所提出的工作任务。职务作品的性质须符合该单位工作任务的性质,例如,某法制部门可以依据其有宣传法制的任务,要求其工作人员编写一份宣传法制的宣传材料。但是该部门不能要求工作人员创作与其工作任务无关的作品,如果该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所属的某工作人员帮他写小说,就不属于职务作品。如果工作人员在职务以外,主动创作了与工作无关的作品,如某报社记者利用业余时间创作了一部小说,也不属于职务作品。(2)职务作品的作者通常是本单位职工,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或者招聘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3)基本上是以作者自己的意志创作,而不是依照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属于职务作品。
目前在我国,相当一批作者是领取工资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活动是他们的本职工作或者工作任务。上述作者在任职期内,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由谁行使,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由于作者职业不同;作品类型不同;作者与单位的关系不同,有的紧密,有的比较松散,有的隶属性强,有的比较自由;创作时间不同,有的占用工作时间,有的利用业余时间;创作所借助的条件不同,有的需要借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力、物力、财力,有的基本上不需要提供物质帮助。因此,很难也不宜对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简单划一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基本原则,本条第一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除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归作者享有,但作者所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职务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原则上都可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之所以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优先使用权,是由于职务作品不是作者自发的随意创作,而是为了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在使用职务作品时,应当首先考虑作者所在单位的需要。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在实践中,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的创作仅靠一两个人的努力是很难完成的,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而创作出的作品的有关责任,也需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社会负责。在这种情况下创作的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主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同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作者的创作给予奖励。这里所讲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本条的规定考虑到职务作品的复杂性,在没有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情况下,给予其部分著作权,既保障了作者的著作权人地位,有利于鼓励作者创作,也照顾了单位的利益,能充分满足作者所在单位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作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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