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律师文集专著 >> 劳动仲裁律师

相关法律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作出的规定有哪些

日期:2013-07-22 来源: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是凡有灼伤、烫伤或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在有强烈辐射或低温条件下的作业,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特别肮脏的操作的,工厂应供给工人工作服或围裙,并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二是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气或粉尘场所操作的工人,应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三是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防护药膏。

四是在有噪声、强光、辐射热和飞溅火药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五是经常站在有水或其他液体的地面土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发放防水靴或防水鞋等。

六是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其安全带。 七是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其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八是经常在露天工作的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其防晒、防雨的用具。

九是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其防寒用品。

十是在有传染疾病危害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十一是生产大量一氧化碳气体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十二是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有静电场所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