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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举证质证

关于法庭调查顺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9 来源:法治中国 作者:法治中国 阅读:126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顺序】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庭调查顺序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庭调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直接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从而全面揭示案情,为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事实依据。对法庭调查的顺序进行必要的规范是必须的,对于规范法庭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法庭审理的有序进行。根据本条规定,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审判人员宣布进人法庭调查阶段后,审判人员直接就有关问题询问当事人,并让当事人陈述。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其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提出有关证据。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是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所持不同的意见,包括反诉,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有关证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其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以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原告或者被告可以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到庭作证,对澄清案件事实和查明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很大作用。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全面、客观的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的陈述加.以引导,还可以就有关事实询问证人。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分别出庭作证。几个证人的证言之间有矛盾的,可以当庭对质核实。对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证人作出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发表对证言的意见。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根据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对出示的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以辨明真伪。必要时可以责令提供书证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对书证的内容作出说明,物证原件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出示物证的照片或者复制品,案件的视听资料应在法庭上播放,必要时,应由录制人员说明录制情况和经过,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证据的出示与质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四)宣读鉴定结论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鉴定。开庭审理时,应当宣读鉴定结论,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知道鉴定情况和鉴定结果。

由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的,应当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果故意作出不正确的鉴定结论,要负法律责任。然后由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及其主要根据。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不十分明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让鉴定人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结论可以表示同意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审判人员可以宣布休庭或者宣布延期审理。

(五)宣读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由审判人员或者法院指定的其他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勘验所制作的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宣读。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都应当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认为勘验有误的,可以要求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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