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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解析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怎么办

日期:2013-05-02 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公、检、法三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基础。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立案之前进行某些侦查行为,如勘验现场、搜查、扣押等。

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有监督权。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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