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甲、乙有违反不得从事与其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承诺,可否剥夺甲、乙的股东权利(甲、乙是该公司董事)?
公司律师解析:问题不在于剥夺甲、乙股东的股东权利,而是在具体公司运营实践中,股东违背自己的承诺,从事了与公司有竞争的同行业经营,一是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二是公司章程中可以有类似规定,不允许公司股东从事该等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在具体处理上,如果甲、乙董事所代表的公司控制了所服务的公司,那么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乙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甲、乙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地位,则公司可以直接要求甲、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公司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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