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2.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从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合理调整。
4.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