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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财务会计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权限

日期:2013-01-11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1.地方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

2.中央级企业免征、减征企监所得税,属于纳税人遇有严重自然灾害和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免征、减征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余企业的免税、减税,由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或者确定。

纳税人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照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者优惠政策到期以后3年之内出现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应当追回由于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征、免征的税款。其中,享受优惠政策没有到期的,还应当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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