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有: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过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上述开发区内新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享受一定的免征或者减征所得税待遇。
①农村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植物保护站,水利管理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业机械站、气象站等提供技术服务或者劳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包括统计,科技、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广告,计算机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④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税。
⑤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3.企事业单位转让技术,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4.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等为主要原料从事生产的,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5年以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5.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以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过批准,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教育部门所属的高等学校、中学、小学举办的工厂、农场的生产、经营所得,上述学校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9.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的比例超过10%不足35%的,可以减半征收所得税;上述比例达到35%以上的,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以按照应纳所得税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11.国有农口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牧所得税。
12.获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获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的基金和收费,可以免征所得税。
14.国家确定的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可以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地区的微利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照一般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发生的上述投资可以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投资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的,其余额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投资前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基数)延续抵免。但是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业在上述投资发生之后5年以内将已经享受投资税收抵免的设备出租、转让,应当在出租、转让的时候补缴已经抵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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