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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财务会计风险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哪些项目可以扣除

日期:2013-01-11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162次 [字体: ] 背景色: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这里所说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结算投产以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扣除标准同上。

纳税人经过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一般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扣除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以内(目前的规定是,一般每人每月不超过800元,个别经济发达地区不超过96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不超过960元。纳税人支付工资在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能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物价指数适当调整计税工资限额,各地可以据此调整本地区的计税工资标准。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如果其工资总额增长速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速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饮食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其发放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3)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指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以据实扣除。

国有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本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过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再按照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5)纳税人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者单据,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扣除。具体扣除标准是:纳税人全年营业收入不足1 500万元的,不能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全年营业收入在1 500万元以上,不足5 000万元的部分,不能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全年营业收入在5 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部分,不能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0;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能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6)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人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能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安装交付使用以后的利息等支出可以在支付的时候扣除。

(7)纳税人按照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文件,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可以扣除。

(8)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可以在规定的比例以内扣除(例如,基本养老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

(9)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可以扣除。纳税人为从事特殊工种(如高空、井下、海底作业等)的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也可以据实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当计入纳税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0)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可以扣除。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以后,可以按照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

纳税人已经作为支出、亏损或者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的时候,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1)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

(12)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后,可以扣除。

(13)纳税人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应当作以下处理:

纳税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应当计入开办费,从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以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则应当从纳税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以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在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以前,或者虽然已经交付使用,但是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时候,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价值。

(14)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文化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为1.5%)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能扣除。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者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全额从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可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计征所得税。

(15)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交纳的会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交纳的会费,可以扣除。

(16)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分别管理的,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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