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纳税年度,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2)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以下项目:
①生产、经营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②财产转让收入,包括纳税人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和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③利息收入,包括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和其他利息收入;
④租赁收入,包括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财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⑤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包括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⑥股息收入,包括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取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⑦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质和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当纳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
纳税人依法清算以后的清算所得(即其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以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准予扣除项目包括与纳税人的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①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包括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②费用,包括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的财务费用(粮食类、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除外);
③税金,包括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可以视同税金扣除;
④损失,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亏损和其他损失。
纳税年度之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能结转以后年度补扣。
(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①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
②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③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纳税人超过1年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则应当分期摊销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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