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缴纳增值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10日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5日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以内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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