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4.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5.企业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设备。
7.避孕药品和用具。
8.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9.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在合理的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11.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但是不包括摩托车、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汽车等(上述项目应当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企业生产的黄金。
1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15.军事工业企业、军队的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6.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
17.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8.符合国家规定的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
此外,种子、种苗、饲料、农用塑料薄膜、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国有、集体商业企业批发销售的肉、禽、蛋、水产品、蔬菜,国家规定的若干类宣传、文化出版物(如人大、政协、党、政、军等部门的机关报刊,学生课本,科技书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等),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校办企业、民政福利生产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等,在增值税方面也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如定期减税、免税或者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等)。
个人纳税人销售额没有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规定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元至2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至800元;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50元至80元。
各地的起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之内确定。例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元;按每次销售收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50元。
增值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纳税人兼营免征、减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如果纳税人不单独核算其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税务机关将不予办理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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