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增值税是中国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其收入居各税之首,占中国税收总额的40%左右。
根据《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一共有三档,即17%的基本税率,13%的低税率和0%的零税率,并且,分别适用于如下情况: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包括原粮和米、面等成品粮,不包括挂面、切面、馄饨皮等粮食复制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碳制品(包括主要供居民用的煤球、糕饼、蜂窝煤、引火炭等);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此外,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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