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
案例名称:再审申请人滕州市万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电滕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山东省滕州瑞达焦化有限公司相邻排水及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是否为再审判决,以及重审是否属于审判监督程序,存在争议和不同做法。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873号案中,当事人再审申请的对象是再审发回重审后,经重审二审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裁定认为“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重审二审法院在上述背景下,使用“再”字案号,并在判决中采用“再审中”“二审中”等术语表述,均无明显失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3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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