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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

日期:2024-01-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级别管辖和超审限问题,均不属于民事诉讼再审事由

案例名称:再审申请人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兰州鑫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1. 级别管辖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

2. 双方当事人均申请鉴定,原审审理期限虽然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经审批。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即现民诉法第207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当事人以此作为再审申请的事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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