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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