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再审申诉律师 >> 再审 >> 再审案例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日期:2023-12-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为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再审程序后,经审理认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1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