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仅供参考,以各法院公布为准
一、执行准备:
(一)立案审查与登记
1、执行局设专人负责立案的初步审查,立案登记。
(1)执行局负责人在案件决定受理后次日通知申请人到本院立案庭登记立案;
(2)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回避情形等特殊情况的,有负责分案人员报请执行局领导指定分配。
2、承办人收案后,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报执行局负责人处理。
(1)承办人在收案时,应当注明收案的具体日期;
(2)有法定回避情形时,承办人应及时报请执行局领导处理。
(二)通知被执行人
1、承办人应在收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3、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种类的不同指定履行期间:
(1)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十日;
(2)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七日;
(3)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务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务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4、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得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二、财产调查与控制:
(一)承办人应当在收案后七日内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二)承办人应当在收案后六十日内完成财产的调查和控制工作。案情复杂的经执行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三)承办人应当在获得确定的财产信息之日起五日内对已经查实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其中情况紧急的,必须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四)承办人应当在收案后六十日内形成书面的执行工作报告:
1、执行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前期执行工作的总结、执行结案方式的确定、下一步的执行实施预案;
2、执行工作报告一式三份,存卷并报执行局领导、主管院长各一份;
3、不能按时作出执行工作报告的,对承办人书面通报并督办。
三、财产变现:
(一)应自冻结之日起二十日内采取扣划措施;
(二)需要变现的财产,自财产控制之日起二十日内移交办理委托评估手续;
(三)自评估报告作出后五日内送达完毕,并确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该期限应当在十日内);
(四)评估报告异议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三日内移交技术科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四、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一)交付财物的执行:
1、交付动产的执行:
(1)应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强制交付标的物;
(2)标的物灭失或已经被合法转让的,应在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由申请人代垫费用,移交技术科对该标的物进行估价。被执行人对估价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应当在十日内转化为对财产的执行。
2、交付不动产的执行:
(1)应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十日内签发公告,限期履行;
(2)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承办人应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解除被执行人的占有,交付申请执行人占有。
(二)完成行为的执行:
1、对于可代替履行的行为,应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雇用相关单位或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交付;拒不交付的,在十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2、对于不可代替履行的行为,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除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支付迟延履行金外,还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制裁措施。拒不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在十日内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五、结案
(一)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金钱债权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收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
1、非金钱债权执行转化为金钱债权执行的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执结;
2、由特殊情况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批准;
3、在执行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仍未结案的,对承办人予以书面通报并督办。
(二)执行实施案件应在结案后七日内将案卷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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